(一)國家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子課題)完成科研指標任務,由任務下達單位組織驗收或評價后,取得有效的科研成果,產生明確的轉化推廣效益的。
(二)省科技廳下達的各類計劃項目、課題(子課題)完成科研指標任務,完成驗收或評價后,產生明確的轉化推廣效益的。
(三)省級行業行政部門和市、州科技局下達的各類科技計 劃項目,由任務下達單位組織驗收或評價后,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取得與項目相關的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實用新型專利授權 證書、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并實現技術轉移或成果轉化,產生 經濟效益的;
2.取得與項目相關的植物新品種審定(認定、登記)證書, 并實現推廣應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3.取得與項目相關的新藥品證書、新產品備案,并投入生產 使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4.項目執行期間發表帶立項編號的論文被SCI、EI 收錄1 篇 以上,或被《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來源期刊》(CSCD)、《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收錄2篇以上,或被《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各類核心期刊論文(含遴選)收錄 3篇以上的。
(四)企事業單位、成果使用單位委托省科技廳認定的第三 方機構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除須滿足上述條件(三)外,對本 行業、本地區科技進步以及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
(五)無項目依托產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新藥品、新產品,在取得有效知識產權證書后,實現轉化推廣應用,產生經濟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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