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單位須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
(二)從事本申報指南支持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和服務活動,符合相關扶持政策及申報指南要求。
(三)項目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除注冊許可認證、臨床試驗、展會論壇及國家項目配套扶持計劃外,項目建設期不早于2024年10月11日,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截至項目申報之日(以附件《項目基本情況表》所填時間為準),項目已完成投資額占總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0%。
(五)項目資金已落實(自有資金證明+銀行貸款承諾+銀行貸款≥項目總投資,其中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六)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落實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落實項目建設場地。
(七)項目的財務核算和實施地在深圳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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