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條件如下:
(一)項目單位須是在深圳市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經營、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申報指南支持領域相關產業研發生產及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等機構。聯合申報項目的,牽頭申報單位須滿足前述要求。項目單位未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除臨床試驗、注冊許可認證及國家項目配套扶持計劃外,項目建設期不早于2024年1月1日,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截至項目申報之日(以《項目基本情況表》所填時間為準),項目已完成投資額占總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0%。
(三)項目資金已落實(自有資金證明+銀行貸款承諾+銀行貸款≥項目總投資,其中自有資金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30%)。
(四)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落實節能、降耗、環保、安全等要求,并已根據需要取得能評、環評批準文件,落實項目建設場地
(五)項目的財務核算和實施地在深圳市內。